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所涉税收问题
与发放贷款、资产转让及回购、明股实债等融资类信托产品不同,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在信托资金运用及退出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溢价转让等应税行为。同时,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在纳税主体方面具有不同于公司等实体企业的特殊性,甚至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在资管产品应否缴税这一基本问题上有着完全不同的执法实践。
本文所言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对外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仅限于股权投资,且无固定收益方面的交易安排。同时,被投资公司简化为我国未上市居民企业。
01分红、股权溢价转让的税收问题
【资料图】
无需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实施后,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36号文,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收取的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溢价转让所得,并非贷款服务所得或其他固定利润、保底利润,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因此,就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溢价转让所得,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无需缴纳增值税。
分红无需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可能需缴纳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缴税主体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如股权投资主体为我国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分红为免税收入[1],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为转让财产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股权投资主体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分红、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管产品不属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亦无法律规定资管产品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因此,从字面理解我国现行法律,资管产品无需缴纳所得税。
《信托法》等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信托财产对外投资所得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即信托财产及其对外投资收益不属于信托公司收入。因此,信托公司不应是信托计划收取红利、溢价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纳税主体。
但上述法律逻辑,未必能够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以增值税为例,《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见,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在实务中有着明确的例证。
经咨询,深圳市税务局认为: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收取红利、溢价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视为信托公司自身行为,因此信托计划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信托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居民企业,无需就被投资公司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对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影响较大,建议信托公司在设立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前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信托产品的所得税缴纳事宜。
02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的税收问题
信托公司应就其收取的信托报酬,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信托公司受全体投资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运用信托资金,并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属于销售服务行为,应按照36号文缴纳增值税。《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结合《两部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进行理解,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信托公司就其提供信托管理服务而收取信托报酬,属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信托报酬增值税税率为6%。
信托报酬属于信托公司提供劳务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2]规定,信托公司应就信托报酬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报酬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03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持有信托受益权到期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信托产品本身为非保本资管产品,在破除刚兑的金融监管政策下,信托公司亦不会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产品保本。140号文第一条规定,36号文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信托计划投资人认购或申购信托单位后持有信托受益权,直至信托清算退出的,无需就其收取的信托收益缴纳增值税。如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属36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之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信托受益人无需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产品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债权或股权。因此,信托收益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应税收入。因此,如字面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信托产品个人受益人就其收取的信托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机构投资者亦无需就其收取的信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信托受益人不缴纳所得税。
经咨询,深圳市税务局认为:个人投资者应当将投资收益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缴;机构投资者作为居民企业,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信托产品个人受益人就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
04交易文件文本内容建议
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交易端,信托公司可要求交易对手承担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溢价转让可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交易文件中如此约定:“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不承担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涉及的任何税负,如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就其收取的分红、股权转让价款缴纳或追加缴纳所得税或其他税负,由被投资公司/股权受让方缴纳。如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已缴纳或按照税务主管要求缴纳相关税负的,信托公司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股权受让方向其返还该部分资金。”
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资金端,信托公司可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最终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受益人就其收取的投资收益、投资本金自行承担全部税负,在信托合同中如此约定:“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如有),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或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由受托人作为缴税主体之情形。受托人对上述税费无垫付义务,若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合同提及的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比较基准收益未考虑受益人可能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如有)等。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或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有权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对受益人应收信托收益扣减应纳税费。”
注: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
作者:吴 孝 敬 来源:金 融 一 虎责任编辑:Tnews